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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商场室内儿童乐园五岁男童在乐园内摔伤 商场该不该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8 293 次浏览

  男童浩浩在某商场经营的城中儿童乐园内玩耍时摔伤,他的母亲以娱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将商场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

  8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密云法院酌定商场承担80%的责任,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浩浩家人获赔1.8万余元。

  浩浩妈妈在商场办理了一张城中儿童乐园会员卡,2018年8月某天,浩浩姥姥带着5岁的浩浩来该乐园游玩,在园内一滑梯处,浩浩和一女孩同时双手向上分别拽住滑轮左、右侧手柄,身体悬空垂直,从滑梯上端向下滑行过程中,女孩松手落下后,浩浩失去平衡随之松手落下,造成手臂摔伤。

  经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诊断为骨折,浩浩家人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交通费等费用。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浩浩母亲代浩浩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5696.92元。

  商场辩称,浩浩确实是在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摔伤,但公司在游乐场所设置了温馨提示,各项安全提示都很到位,公司要求孩子玩滑梯时按顺序滑,不允许两个孩子同时玩,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公司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商场事发地点周围并没有工作人员看管监督,商场室内城中儿童乐园在游玩的儿童做出危险动作时,亦没有工作人员提醒和制止。浩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危险行为时,其姥姥作为看护人未及时提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商场承担80%的责任,浩浩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商场赔偿浩浩各项损失一万八千余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